某食品集團公司總經理王某和計劃財務部經理張某,將該下撥給占股公司的補貼款887萬餘元用於給高管發放特殊獎金及業務活動支出,自2007年至2012年,17名高管及非業務人員共分得791萬餘元。
  記者今日獲悉,因私分國有資產罪,王、張二人均被西城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,並處罰金3萬元。
  檢方指控集團老總套現撥款給17位高管發獎金
  2001年,王某開始擔任某食品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、總經理,張某則在同年擔任該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。
  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間,王、張二人虛構財務支出,將單位的793萬元下撥到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,後二人又通過該公司套取和以資金占有利息費方式,從該公司收取現金887萬餘元。
  其中,791萬餘元以獎金形式給職工集體私分,46萬餘元用於單位業務活動支出。剩餘49萬餘元存於張某的保險柜中。
  案情揭秘 老總自首高管才知獎金來路不正
  某食品集團公司是某大型國企的全資子公司,現年57歲的王某曾長期擔任某集團公司的一把手。據一位財務部門高管證言顯示,集團由總經理全面管理公司,財務部門的高管只是配合總經理做管理工作,具體執行由公司的計劃財務部負責。
  2007年1月,王某曾向該高管表示,“公司這幾年效益較好,班子成員、有關主管及業務骨幹業績突出,準備給這些人發些獎勵”。於是,自當年到2012年間,該名高管開始陸續領取特殊獎勵,直至案發前,共計領取了146萬元。
  但直到王某和張某自首,領到特殊獎金的高官們才知道,錢款其實是從集團公司撥款中套現出來的。
  老總案發前通知要求高管們退錢
  根據證據顯示,涉案集團占有涉案食品公司70%的股份。從2007年開始,集團每次將錢打入該公司賬戶,大部分都是以活蓄補貼或發放補貼的名義記錄,而到支出現金時則以增加成本或發放補貼名目來記錄。
  “這樣賬面上看起來是平的。”食品公司一位高管作證稱,“以發放補貼名義做賬時,支出憑單上的領款人姓名是真實的,但簽字是隨便找公司員工代簽的”。
  “公司做農副產品收購,現金流量較大,公司經常有大筆的錢款出入。”涉案食品公司總經理作證稱,2011年底,其接到張某的電話,對方稱想從食品公司套點兒現金使用,當時經理並未反對,但當時並沒有集團的撥款,於是只好向客戶借款131萬元給張某。之後,該筆錢以銷售返利的形式還給了客戶。
  “錢都是以背靠背的形式分的,每個人分了多少錢,只有自己知道。”一位也曾拿到特殊獎金的高管作證時表示。
  “錢拿了5年多,一直以為是單位發放的高薪獎金,後來審計時,王總才說是小金庫的錢,讓我們都退回來。”另一位高管則稱,就在2013年案發前,王某曾分別給領到特殊獎金的高管打電話,要求1個月內將錢退回。
  案件審理自首退款獲緩刑
  法院審理認為,涉案集團公司作為國有公司,違反國家規定,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,王某作為公司直接負責人,張某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,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。鑒於二人均自動投案,且案發前退還全部贓款,故法院認定對二人適用緩刑,作出上述判決。 文/記者王曉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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